【財新網】(見習記者 向凱)廣州市教育局于7月20日發(fā)布《培訓機構監(jiān)督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(下稱《征求意見稿》),擬規(guī)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三個月的費用,培訓服務不得捆綁貸款,須開立培訓費資金專用賬戶等。
校外培訓機構是指面向中小學生、幼兒園兒童的文化學科、語言能力、藝術輔導、體育指導、科技培訓等培訓機構的統(tǒng)稱。
《征求意見稿》提出,校外培訓機構按學期或課時收取培訓費,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且不超過60個課時;不得以折扣優(yōu)惠、加贈課時等理由,超過三個月且60個課時打包、捆綁預收培訓費;全面推廣使用《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(示范文本)》,合同內容應包括培訓機構收費項目、金額及退費標準等條款;校外培訓機構應在所在地市選取一家銀行開立培訓費資金專用賬戶,并授權銀行向教育主管部門及時推送專戶相關信息。